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1768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13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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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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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加掛契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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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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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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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