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乙方應通知甲方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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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市)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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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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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