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請公司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各款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推薦證券商應派員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及評估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若未達到上開標準,推薦證券商可依重要性原則自行判斷是否需派員實地進行瞭解及評估。
推薦證券商依前開規定派員實地瞭解營運情形及評估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時,應擬定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A.瞭解該等重要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
-
B.取得該等重要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
C.瞭解該等重要子公司採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
D.實地觀察該等重要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清冊,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存貨之抽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