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應依前二、所檢送之「審查報告」、「會計師就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覆核表」、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相關資料等,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七項(一)、4、(4)填製「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書面審查記錄暨會計師審查報告檢查表」,並就下列各項審閱,以查明其內部控制缺失改善情形暨是否依「處理準則」及相關函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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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檢送本中心之審查報告是否包括「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及申請公司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以下簡稱內控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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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檢送「會計師就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覆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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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檢送無保留結論「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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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報告是否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兩人以上共同審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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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師是否於其審查報告中敘明其審查範圍,且該範圍是否涵蓋與財務報導有關及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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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所涵蓋之期間是否符合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六項(三)、3 有關規定,且與公司內控聲明書所涵蓋之期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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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內控聲明書之格式及其所述之內部控制自行檢查範圍是否與「處理準則」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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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出具之內控聲明書是否由公司負責人、董事會及總經理共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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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師出具之審查報告與公司之內控聲明書是否一致而無重大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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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計師出具之「會計師就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覆核表」所載內容是否無重大異常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