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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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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1000410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09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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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與期貨交易人前條約定,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檢具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正本,或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憑以辦理。期貨交易人本人於辦理新增約定本人存款帳戶時,應於約定文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期貨交易人未檢具足資證明其本人存款帳戶文件正本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事宜。
四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並與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存款帳戶者,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以視訊影像或其他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已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期貨交易人申請新增、變更約定存款帳戶者,得採通信或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之電子化方式辦理,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新增、變更帳戶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文件正本及載明帳號、戶名之存摺影本,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收到前揭文件後,應以視訊方式確認為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
七
期貨經紀商依本注意事項與期貨交易人所約定存入保證金之本人存款帳戶應增列於開戶文件。期貨經紀商應留存受理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約定轉帳存入保證金簽署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以視訊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者,應留存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上述約定者,應將辦理之約定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對應存款帳戶文件及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送交期貨經紀商,並留存影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親臨金融機構營業櫃檯匯款或聯行代收付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者,應留存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而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備查。上述所列文件或電子檔案等資料依規定至少應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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