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1000410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09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並與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存款帳戶者,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以視訊影像或其他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已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期貨交易人申請新增、變更約定存款帳戶者,得採通信或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之電子化方式辦理,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新增、變更帳戶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文件正本及載明帳號、戶名之存摺影本,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收到前揭文件後,應以視訊方式確認為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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