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7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0513號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已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附件一-證券商簽訂契約申請書
附件二-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
第13條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不得轉投資,但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不在此限。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項但書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且持有任一及所有公司股份之成本總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
二、證券商應對投資部位訂定投資前投資決策、投資後管理及風險評估等機制。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嗣後其股票轉讓之對象僅以曾參與認購該募資公司股票及天使投資人為限。
前項規定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
四、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第19條
證券商僅得受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之公司於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且應逐案與公司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依本辦法規定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且含以下項目:
一、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實質或形式辦理退佣)。
二、違約之處置方式。
三、依據法令或本中心要求提供資訊或進行調查時,公司不得拒絕。
第24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證券商申報含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及發行相關費用等項目之募資計畫書(附件三),並經證券商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公司自辦理股權募資至完成變更登記止,相關進度應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
公司於辦理股權募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協助證券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資料。
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募資計畫書以顯著字體註明,且證券商於其募資平台揭示該募資案時,亦應以顯著方式揭示之:
一、公司為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權募資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三、本次股權募資之有價證券為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股票。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證券商申報之相關資訊,如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均應由公司負責。
附件三-募資計畫書
第26條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其單次股權募資認購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且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但天使投資人對任何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及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募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不在此限。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
附件四-募資平台股票風險預告書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辦法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