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7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051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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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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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其單次股權募資認購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且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但天使投資人對任何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及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募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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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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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