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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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承辦部門(券商輔導部)收受申復書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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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核申復人提出申復之日期,除有正當理由外,對逾期提出之申復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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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復人提出之申復書件或事證資料如有不足時,得通知申復人限期補正。惟本中心受理申復之日期,仍以申復人原遞件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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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案件經受理後,本中心承辦部門應即簽請督導業務副總經理召集承辦部門及業務相關部門人員舉行「申復案件處置會議」,就申復理由及檢附事證資料進行討論,並依下列規定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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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復人對本中心認定之業務缺失有異議且提出新事實或證據者,「申復案件處置會議」得請承辦部門再予專案查核,復依查核結果再次提報「申復案件處置會議」討論暨議定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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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申復案件處置會議」,並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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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復案件處置會議」之出席人員若與申復人間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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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復案件處置會議」之重審決議經簽陳核定後,應函知申復人及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