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證券商或其受僱人申復交易市場缺失處置案件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306000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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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承辦部門(券商輔導部)收受申復書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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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核申復人提出申復之日期,除有正當理由外,對逾期提出之申復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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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復人提出之申復書件或事證資料如有不足時,得通知申復人限期補正。惟本中心受理申復之日期,仍以申復人原遞件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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