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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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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180 06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 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0201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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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資金貸與他人。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第6條
本公司執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係瞭解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確實執行稽核作業,各項查核項目之查核重點包括:
一、是否依證券相關法規及其目的事業有關法令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作業是否依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
三、內部稽核作業是否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
第7條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及職能分工等。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三、檢視受查公司是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如受處分,並請受查公司提出說明或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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