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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 (中華民 國102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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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自律委員會為強化會議公平及客觀性,得聘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派任之合適人選擔任外部委員,其人數為3至5人。
外部委員對討論議案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載明於自律委員會議事錄;出席之外部委員達 1/2以上對審議案件有意見者,應續提下次委員會再行討論。
第7-1條
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委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或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尚未屆滿者。
二、所屬會員公司最近一年內受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至第5款之處分;或警告處分達2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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