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 (中華民 國102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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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委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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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或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尚未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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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屬會員公司最近一年內受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至第5款之處分;或警告處分達2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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