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000010 9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增訂第16條條文;原第16條、第17條遞改為第 17條、第18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00007745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會員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2.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使用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3.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所屬從業人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並限由會員之總公司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且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
  4. 本辦法所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會員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1.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半年內累計達三次(含),經本會處注意改善(含)以上者,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察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
  1.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本公會應送紀律委員會研討,並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督促其改善或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期貨信託事業,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拒絕接受期貨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簽約。銷售機構之受雇人違反銷售契約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撤銷其職務登記。
  1.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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