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000010 9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增訂第16條條文;原第16條、第17條遞改為第 17條、第18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0000774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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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本公會應送紀律委員會研討,並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督促其改善或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期貨信託事業,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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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拒絕接受期貨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簽約。銷售機構之受雇人違反銷售契約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撤銷其職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