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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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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2943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2條、第3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 年 9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37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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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均需迴避;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依公司法規定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自行迴避事項,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範;證券商並應於該規範中訂定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特定議案申請董事迴避之規定,該規定應包括申請人資格、申請、審核程序及答覆之期限、方式。被申請人是否迴避應經董事會決議,決議前不得參與或代理該議案之表決。
第34條
證券商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詳實記錄會議報告及各議案之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如遇董事與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於公司議事錄中明確記錄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及其應迴避或不迴避之具體理由。
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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