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9002943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2條、第3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 年 9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3703號函)

所有條文

  1. 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均需迴避;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依公司法規定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2. 董事自行迴避事項,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範;證券商並應於該規範中訂定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特定議案申請董事迴避之規定,該規定應包括申請人資格、申請、審核程序及答覆之期限、方式。被申請人是否迴避應經董事會決議,決議前不得參與或代理該議案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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