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櫃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6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40104368號 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簡報時間為二十分鐘,於申請公司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負責人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時間到時應即予結束。
  1. 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1. (一)公司沿革。
    2. (二)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及主要產品與同業相較應用上之差異、區隔及競爭力。
    3. (三)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4. (四)最近三年度董監事成員及其持股變化情形。
    5. (五)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6. (六)行業及公司之營運風險。
    7. (七)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8. (八)與同類別已上櫃、上市及未上櫃、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9. (九)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與未來研發產品之市場性)。
    10. (十)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策。
    11. (十一)其他。
  1. 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由本中心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公司須安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中心上櫃審查部相關人員,並於會議結束後儘速拆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