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發行人就其所發行與已在櫃檯買賣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其申請櫃檯買賣股份面值總額應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不同意其為櫃檯買賣:
-
一、於奉准發行時,經主管機關認為不適宜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而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二、最近一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經主管機關退回或不予核准,情節重大迄未加以改善者。
-
三、上櫃公司前所發行有價證券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而被限制櫃檯買賣,其原因尚未消滅者,或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四、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櫃檯買賣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