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3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2 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4269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 105年4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09385 1號公告發布,自105年8月15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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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
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
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
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
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 台端應審慎評估本
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
台端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一)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
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
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
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
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
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條件。
(三)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
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
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
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另其股票簡稱之前二
碼為「F-」者,表示每股面額為新臺幣十元;簡稱之前二碼為「F*」
者,表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興櫃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
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
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
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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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櫃檯中心興櫃股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____
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解說,對交易上述興櫃股票之各
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名)
日 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電 話:
傳 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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