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18 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4602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發生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違約情事時,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1. (一)電腦傳輸:
      1. 1.輸入時間:
        1. (1)期貨商應於當日下午二時起,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2. (2)期貨商依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由本公司依其資料於當日下午六時前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揭示。
      2. 2.輸入資料:
        期貨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違約資訊。
      3. 3.電話傳真: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期貨商應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2. (二)媒體資料申報:
      期貨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或委託人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除依前款向本公司申報外,應即依下列規定於次一營業日前,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1. 1.申報內容:
        1. (1)委託人姓名。
        2. (2)帳號。
        3.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 (4)住址。
        5. (5)違約事實。
      2. 2.檢具下列文件媒體資料:
        1. (1)身分證(正、反面)。
        2. (2)受託契約。
        3. (3)買賣報告書。
        4. (4)保證金追繳通知文件或結算交割通知文件。
        5. (5)期貨商了結期貨交易契約之委託書、成交單或結算交割證明文件。
  2. 期貨商未依規定申報委託人違約,本公司得對其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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