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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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開發行公司,或申請登錄興櫃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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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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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以下簡稱簡式「檢查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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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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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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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發行人係屬申請登錄興櫃且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承諾於登錄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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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但發行人係屬申請登錄興櫃且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承諾於獨立董事完成設置時符合本款本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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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