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應就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依其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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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建立內部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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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相類似產品)使用網路應遵守公司訂定網路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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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公司許可始得使用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公司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接收訊息之替代作法,且公司因替代作法提供電話機為通訊管道者,應於台股交易時段錄音且其錄音保存期限應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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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款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建立記錄,有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亦應記錄原因,相關記錄皆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