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83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除第33條第1項第37款自113年5月10日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1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2. 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季財務報告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3.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第三季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4. 四、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衍生性商品交易:
      1. (一)營業額: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稅前淨利(損)」及「綜合損益」三項目,各季自結綜合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 %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 (三)發行人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5.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1.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2.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3. (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6.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7.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8.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9.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0.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1. 十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12. 十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下列時點輸入,並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開收購。
      6. (六)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7. (七)初次登錄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興櫃。
      8. (八)召開股東常會。
      9. (九)變更面額。
    13. 十三、公司債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2. (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另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3. (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14. 十四、發行人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股東會議案資訊、股東會議事錄電子檔、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資訊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申報:
      1. (一)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七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但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2. (二)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決議後二日內申報。
      3. (三)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申報股東會議事錄。
      4. (四)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
        4. 4.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5. (五)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4. 4.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決議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16.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7.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18.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19.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1.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2.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
      3.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4.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5.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6.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20.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日輸入。
    21.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
      2.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3.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相關資料;
      4.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5.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7.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8.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9.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22. 二十二、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發行人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資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業務資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參加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發行人主動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 1.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2.受邀參加者。
        3.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23. 二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於該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本準則第三十四條未規定者,則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24. 二十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25.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發行人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6.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1. (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2. (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3. (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
      4. (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
      5. (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7.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28. 二十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出具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29. 二十九、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
    30. 三十、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金融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31. 三十一、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32. 三十二、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33.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之資訊:
      1. (一)每營業日交易時間結束當日申報被投資公司屬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之公允價值資訊。
      2. (二)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被投資公司資訊。
      3. (三)依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訊
    34. 三十四、(刪除)。
    35. 三十五、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6. 三十六、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本中心公告或通知,於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37. 三十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事項:
      1. (一)初次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2. (二)變動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3. (三)特別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4. 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38. 三十八、外國發行人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39. 三十九、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40. 四十、發行人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41. 四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中心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1. (一)符合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2. (二)符合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3.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42. 四十二、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3.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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