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若外國發行人或對其整體營業收入貢獻占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經依其事業屬性之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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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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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上市時,申請公司或係屬科技事業之從屬公司應有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之業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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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或淨值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市值達新臺幣八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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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其淨值應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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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五百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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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計上市掛牌交易之股數應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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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二家以上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