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
(一)證券商受託以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日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後,併入綜合交易帳戶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報作業。另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亦得於成交日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戶後再申報成交分配明細。另證券商須依本作業要點參、三增修委託明細。
-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並於當日下午三時至六時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中心。但證券商未能完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另須依本作業要點參、四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證券商於成交日完成分配明細申報後如須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復至原始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後,視需要重新申報更正帳號,再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
(三)證券商得依受任人指示將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為零股或千股之整倍數予委託人,分配為千股之整倍數者,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一萬交易單位,前揭分配為零股者及零股交易,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另分配為千股之整倍數者應與分配為零股者分別申報。
-
(四)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以千股之整倍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十元之整倍數;另依受任人指示以零股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1股之整倍數。
-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後,依受任人指示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成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1股之整倍數;前揭分配明細應與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交易分別申報,且不須符合本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有關數量、種類及金額相關規定。另鉅額買賣不適用本作業要點參、二、(一)規定。
-
(六)證券商申報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與委託人實際交割金額之差額,證券商得以「其他營業收入」或「其他營業支出」入帳。
-
(七)個別證券依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所計算之成交價格,如有逾越該綜合交易帳戶當日成交之最高或最低價格等不符公平合理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公布受任人之名稱等相關資料,並通知其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