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04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3663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五秒鐘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2.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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