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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555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366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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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五秒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但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其零股交易依原間隔時間撮合成交。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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