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應於與受輔導公司簽訂「輔導股票上市契約」當日將「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資料異動時亦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至向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2.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應於送件申請上市日前二個月起,每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至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3. 受輔導公司係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受託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輔導進度及內容。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如發現受輔導公司有第四條所稱財務業務重大異常情事,於申報上開紀錄表時,並應敘明後續追蹤情形及處理方式。於受輔導公司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個月起,應以前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取代「受託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另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輔導人員之資格條件,遇有人員異動或資料變更時,並應即時更新。
  4.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欲豁免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第五項所訂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之規定者,應就前二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重大事件(四)所列項目加強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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