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受理第十六條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齊備且無其他不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情事者,依下列規定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表(附表二)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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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非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收文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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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併核發同意函。但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心得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