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531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9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11671號函)

異動條文

  1.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買回之作業程序:
    1. 一、本中心參考投信事業公布之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實物申購買回清單內容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投信事業接受本中心轉送之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三辦理相關作業,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中心,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2. 二、本中心將接受申報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或保管機構確認作業,本中心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事業並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3. 三、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申購、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交收後,並於申報日之次二營業日前,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憑證(有價證券組合)撥轉作業。申請人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後,若尚可收取現金者,保管機構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後,得將上述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1.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買回之作業程序:
    1. 一、本中心參考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公布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內容之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接受本中心轉送之現金申購、買回申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三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二辦理相關作業,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中心,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2. 二、本中心將接受買回申報之受益憑證,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本中心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並利用本中心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3. 三、現金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完成申購價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交收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受益憑證撥轉作業;現金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於完成現金買回作業後,得將應付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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