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受理投資人約定以電子支付帳戶辦理買回或收益分配交易時,除執行確認基金受益人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為同一人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視為符合第一項給付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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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買回或收益分配交易名冊提供基金保管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將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自基金專戶匯入電子支付機構依法於管理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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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先將收取之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記錄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後,再依前款名冊將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記錄於受益人於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並將紀錄明細提供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視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