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
    2. 二、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3. 三、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4. 四、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5. 五、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6.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7.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8. 八、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9. 九、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10. 十、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二)「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__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__頁買回開始日、第____頁短線交易及第____頁損益兩平估計等事項。」。
      3.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第____款至第____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4. (四)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5.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期貨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7. (七)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者,應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11. 十一、刊印日期。
  2.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免記載前項第十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規定事項,惟應以顯著字體標明係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本公開說明書僅適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相關轉讓限制請詳第____頁」。
  3. 為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1.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從事期貨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
    2.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3. 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
    4. 四、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5.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6. 六、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7. 七、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8. 八、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1. (一)選擇專業機構之標準、各專業機構獲配資金百分比、資金保管機構及支付予專業機構之費用總數。
      2. (二)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9. 九、下列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1.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1. 1.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2. 2.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2. (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3. (三)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4. (四)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 3.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揭露之風險監控措施。
  1.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2.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3.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4.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 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1. 一、交易及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下列資料:
      1.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二)
      2. (二)所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附表三)
      3. (三)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四)
      4. (四)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五)
      5.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2. 二、交易及投資績效:
      1. (一)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底及公開說明書刊印年度各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總額及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六)
      2.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期貨信託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3.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3. 三、最近二年度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交易及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4.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期貨信託基金委託期貨商手續費前五名之期貨商名稱、委託買賣交易契約數、支付該期貨商手續費之金額。若期貨商為該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八)
    5. 五、期貨信託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期貨信託基金之評等報告。
    6.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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