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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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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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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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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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