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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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件檢查表」(附件十一),逐級覆核。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簽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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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施行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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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契約檢查表」(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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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所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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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查公開說明書,是否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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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有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為詳盡之記載及評估,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附件十六)及「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一各款情事審查表」(附件十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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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視我國律師依主管機關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並填具「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附件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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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前(2)至(7)各項,由承辦人員審查完竣後,並應逐級覆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簽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