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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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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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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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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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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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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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