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應於總結意見共同簽章(格式如附表一之一)。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創新板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案件,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若屬創新板上市公司,承銷商另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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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其創新特點及營運模式,因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之風險暨所採行之因應措施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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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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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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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屬生物醫療事業者,應就其核心產品之臨床試驗進度加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