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17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四、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號函准予核備)

異動條文

  1.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永續報告書:
    1.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2.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適用。
  2.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一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1.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與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2.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3. 上市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4.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國際通用之衡量方法。
  1. 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適用。
  2.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永續報告書者,或永續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第四條第二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
  3. 上市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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