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54377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133385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第6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1.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訂定股東提名董事、監察人及股東會提案之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對股東依法提出之議案為妥適處理;股東會開會應安排便利之開會地點並宜輔以視訊為之、預留充足之時間及派任適足適任人員辦理報到程序,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並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及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2.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或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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