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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903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4 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725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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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中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已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透過其網站揭示該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預估淨資產價值,並以至少每三十分鐘更新乙次之頻率揭示之。
前項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產者,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買進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等計算規定依前項更新頻率揭示之。
第15條
造市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受益憑證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交易雙方證券商,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出具書面申請書為之。
附件-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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