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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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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受託機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內部人或內部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其擔任負責人之法人或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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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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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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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報告董事會其評審信託財產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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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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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託財產鑑價金額與帳面價值差異達百分之十或達新臺幣一億元,而應將差異金額調整入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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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受託機構受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命原受託機構移轉之信託業務及信託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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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託機構終止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委任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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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託機構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分配信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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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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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託機構因違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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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託機構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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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託機構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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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託機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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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託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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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託機構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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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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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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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有變更、解除或終止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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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或有指定、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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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信託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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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決定受益人會議召集日期、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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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受益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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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及受託機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通知該持有人於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之屆期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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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受託機構出具基金管理績效報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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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發生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時,應於變動當月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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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受託機構於發起人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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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之重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