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經董事會客觀評估後,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且獨立董事應為具備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品德良好之自然人,其專業資格及獨立性之認定,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最近一年內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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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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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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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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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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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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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