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1040118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為維護期貨市場紀律,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1. 一、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及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2. 二、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事實牽涉期貨交易市場者。
    3. 三、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1. (一)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2. (二)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3. (三)違反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或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4. (四)期貨交易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4. 四、資訊廠商違反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1. 向本公司檢舉者,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按指印,但情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1.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2.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若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事務所所在地。
    3.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2.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應由檢舉人親至本公司敘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本公司製作談話紀錄,經檢舉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確認。
  3.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除依法提供權責機關者外,均予保密。
  1. 檢舉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1.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2. 二、不符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3. 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列案件範圍者。
    4. 四、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5. 五、檢舉事實已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6. 六、檢舉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1. 檢舉案達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發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獎金:
    1. 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2. 二、檢舉案所涉人員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3. 三、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處分或為其他處分確定者。
    4. 四、經本公司依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停止提供交易資訊或終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5. 五、經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暫停交易或暫停結算交割業務或停止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或停止結算交割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6. 六、經本公司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處置者。
  2. 同一檢舉案併受有罪判決、主管機關處分或本公司處置者,本公司發給獎金之數額,合計最高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3. 數人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事由,其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者,但檢舉在後者提供之事證資料,對於本公司之處置、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之處分,或法院有罪判決有重要幫助者,亦得經本公司審核後給予獎金。
  4. 檢舉獎金給獎金額依本公司「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規定辦理,該基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1. 向期貨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之案件,檢舉人向本公司申請發給獎金者,應於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具其向期貨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後給予獎金。
  1. 檢舉人經本公司審核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2. 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權書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1.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員。
    2. 二、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雇員。
    3. 三、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
    4. 四、與期貨商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期貨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
    5. 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與其受雇人,及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者。
    6. 六、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當事人。
    7. 七、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宜者。
  1. 檢舉事項涉及違反本公司章則者,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經查明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檢舉事項若有涉及違背法令之情事者,即陳報主管機關。
  2. 本公司依第四條或前項規定辦理後,即行函覆檢舉人。
  1. 本辦法有關獎勵之規定,於訂定前受理檢舉之案件,自公告實施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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