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1040118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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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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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及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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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事實牽涉期貨交易市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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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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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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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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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或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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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交易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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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廠商違反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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