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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2673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4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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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發展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提升其鉅額交易效率與資訊透明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使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除主管機關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參加人,係指已與本中心簽訂「參加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契約」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前項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第一項「參加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契約」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4條
得於本平台詢價之有價證券為櫃檯買賣之國內外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第5條
本平台之詢價及回應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第6條
本平台詢價申報買賣之數量應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但詢價申報買賣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以上者,不受最低申報買賣數量限制。
前項申報證券為加掛ETF受益憑證者,依本中心前一日公告匯率換算申報買賣總金額。
第7條
本平台之申報買賣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為一分。
第8條
本平台之詢價買賣或回應價格申報,應依本平台指定項目輸入。
參加人使用本平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詢價或回應價格:
一、回價者得於收到詢價5分鐘內回應價格,超過5分鐘未回應或拒絕者,本平台逕行取消之。
二、詢價者對回價者所提供之買賣價格於5分鐘內接受即為合意;詢價者超過5分鐘未接受或拒絕者,本平台逕行取消之。詢價者未接受或拒絕前,回價者得於首次回應價格5分鐘內取消或修改其回應之買賣價格。
第9條
參加人依前條合意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申報鉅額交易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合意(以下簡稱改帳)。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
第10條
參加人雙方依第八條合意,應各別通知其證券經紀商於約定日以配對交易方式申報鉅額交易,並悉依本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辦理。但依第九條改帳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參加人使用本平台,應按其當月合意筆數,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前項業務服務費之上限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12條
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視其情節重大程度,限制或停止該參加人參與本平台之權利:
一、申報改帳有虛偽不實者。
二、違反第十條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者。
第13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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