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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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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683481號公告修正全文7條,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04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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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推動證券商注重永續發展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資訊需求,並強化永續經營相關資訊揭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爰共同制定本作業辦法,以資遵循。
第2條
證券商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並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證券商。
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有關金融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辦法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附表-證券商永續揭露指標
第3條
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非屬前二項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依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及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申報。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申報。
證券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證券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應揭露項目。
第4條
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確信與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適用時程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時程一致。
第5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未公開發行者則應依上述時限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未建置公司網站者得置於證券商公會網站。
第6條
(刪除)
第7條
本作業辦法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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