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683481號公告修正全文7條,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045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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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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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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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二項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依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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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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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及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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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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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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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證券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應揭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