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人查詢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53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為辦理交易人查詢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帳戶(及市場部位餘額)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1. 查詢資料範圍:
    1. (一)期貨帳戶明細(及市場部位餘額)。
    2. (二)期貨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1. 查詢方式:
    1.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 1、申請人為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1,申請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申請人使用之格式)。
      2. 2、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3,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4,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
      3. 3、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1或3)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申請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或4)。
    2.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 1、申請人為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5,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使用之格式)。
        3.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2. 2、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3)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6,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應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4)。
      3. 3、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受託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1或3)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5或6)。
        3.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或4)。
      4. 4、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外,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 (1)申請書(附件7,法人機構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2)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8,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使用之格式)。
    3. (三)親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下稱期貨業者)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 1、申請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至任一期貨業者委請辦理身分認證。
      2. 2、期貨業者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
      3. 3、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 (1)申請人為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書件後,由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附件9,申請人通訊申請使用之格式):
          1. I.申請書(附件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II.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2. (2)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附件10,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通訊申請使用之格式):
          1. I.申請書(附件3)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II.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4)。
        3. (3)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由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附件9或10):
          1. I.申請書(附件1或3)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II.申請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或4)。
        4. (4)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依本目(3)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正本,由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附件11,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使用之格式):
          1. I.申請書(附件7)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 II.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8)。
      4. 4、申請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至期貨業者以通訊方式申請,受託人應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委託授權書正本(附件5或6),由期貨業者出具證明書(附件9或10)。
    4. (四)網際網路申請者:
      1. 1、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s://investor.taifex.com.tw/index,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12,網際網路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使用之格式)。
      2. 2、申請人須具備「證券、期貨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臺網手機憑證」。
    5.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人如:
      1. 1、曾更名者,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法人變更名稱者,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驗並留存相關文件影本建檔備查。
      2. 2、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期貨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公司或期貨業者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3. 3、回復方式選擇掛號郵寄者,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選擇電子郵件回復者,應填寫收件人電子郵件信箱,其收據皆隨查詢結果報表寄件回復。
    6. (六)受託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有僑居身分、外國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
    7. (七)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申請,於經核驗無誤後受理申請。
附件1-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人查詢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3-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查詢期貨帳戶或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適用) 附件5-委託授權書(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適用) 附件6-委託授權書(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監護宣告人適用) 附件7-法人機構查詢期貨帳戶或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8-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法人機構被授權人適用) 附件9-證明書(申請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10-證明書(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11-證明書(法人機構被授權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1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網際網路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
  1. 查詢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1. (一)申請人經由本公司「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者,免收費用。
    2. (二)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被授權人至本公司,或經由期貨業者以通訊方式申請查詢者:
      1. 1、僅查詢開戶資料者,每人次(法人每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新臺幣(以下同)300元。
      2. 2、僅查詢交易資料或同時查詢開戶及交易資料者,每人次(法人每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500元。
      3. 3、65歲以上長者為申請人親自至本公司查詢本人之開戶或交易資料,且查詢結果列印報表在10頁以內者,免收費用。
      4. 4、若查詢結果報表超過10頁且需列印,超過10頁部分每頁酌收5元。
    3. (三)現場查詢資料繳費,或以通訊方式申請,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822),戶名: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47118050003。
  1. 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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