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對媒體轉載研究報告說明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本公會以電話通知證券商進行確認,證券商應於接獲本公會電話通知後,最遲二個工作天內(不含通知當天),於本公會建置之「券商對媒體轉載之說明」專區完成說明,說明事項應包含:
-
(一)媒體是否經證券商同意而引述研究報告。
-
(二)如媒體報導與其研究報告內容有重大差異時,亦應附註說明。
-
(三)於媒體報導後三個營業日內,如證券商買賣超與媒體引述內容相左且累計數量達同期間該個股成交量百分之五時,應說明買賣超為自營部門或客戶於市場交易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