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18351號令 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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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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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前項限額內,自行決定其外幣風險金額,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備查。